一、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同仁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並遵守酒後不開(騎)車。 二、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禁止飲酒及酒後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