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檢附行政院函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如附件)。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01.04新北教政字第1092560895號函)
附件2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