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相關人員資格條件

主旨:
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相關人員資格條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55522號函(附件1)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規定辦理。
二、有關解聘辦法第4條第2項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成員產生方式及資格條件,請參說明一國教署函文辦理。
三、關於校事會議「社會公正人士」資格,請參教育部109年9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97565號函(附件2)說明五略以「有關社會公正人士資格,學校得以案件類型及需求聘請社會通念可公正審議事項且未涉及角色或利益衝突之虞者擔任之,例如村里長、地方鄉紳、部落耆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