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主旨:
檢送本市110年度國民中小學現職校長、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08年-111年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中程計畫辦理。
二、獎勵標準:
(一)校長部分: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7目及同法
第5款第6目,給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二)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部分:敘獎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與同
法第5款第7目,給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
(三)學學生部分:通過者分別給予敘嘉獎及頒贈獎狀。
(四)行政人員部分: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本權責辦理敘獎,比照「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
28項第1款規定,經評選為第1名者,主辦人員1人記功1次,餘有功人員5人各嘉獎2次;經評選為第2名者,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5人各嘉獎1次;經評選為第3名者,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3人各嘉獎1次。倘前3項有重複敘獎者,請擇優敘獎。
(五)學校部分:
1.推廣本土語認證績優學校獎勵:
(1)第1名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2)第2名補助經費2萬元。
(3)第3名補助經費1萬元。
2.以全校總班級數30班為分界,分兩組評比(1~30班為第1組,31班以上為第2組),每組別各名次各取1名,共計9名。
3.閩客原分開評比,可依各校選修及教授本土語(閩客原)分別進行評比,不會受到有某一語言學生人數少而受影響,由獲獎學校提列
本土語推廣計畫申請經費。
4.補助經費:經費用於教師認證獎勵金與補助學校推廣本土語言教育相關事宜,獎勵金部分請依照「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3條第8項及其附表辦理。
三、報名費部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閩客語)全額補助。
四、上開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通過同等級數檢定者,獎勵以1
次為限,如已通過較高級數檢定者,復通過較低級數檢定者,不再獎勵。
五、以上獎勵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向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期限內造具相關敘獎清冊至承辦單位(校長
敘獎清冊逕寄本府教育局,教師及學生敘獎清冊逕寄三重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