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新北市政府110年9月17日 新北府人考字第1101784321號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